圣安地列斯州刑法 - 2025
发表于 : 周五 11月 21, 2025 11:40 am
由 行政办公室

圣安地列斯州刑法 2024年
目录
- 前言. 政策以及准则
条款 1.对个人的犯罪 (PC1-01 到 PC1-12)
条款 2.对财产和利益的犯罪 (PC2-01 到 PC2-17)
条款 3.有损社会风气的犯罪 (PC3-01 到 PC3-09)
条款 4.司法正义 (PC4-01 到 PC4-23)
条款 5.危害公共安全罪 (PC5-01 到 PC5-04)
条款 6.公共安全 (PC6-01 到 PC6-14)
条款 7.危害性极大的犯罪 (PC7-01 到 PC7-04)
条款 8.车辆犯罪 (PC8-01 到 PC8-10)
条款 9.武器犯罪 (PC9-01 到 PC9-13)
条款 10.刑法修正案 (PC10)
条款 11.交通法 (PC/VC11-01 到 PC/VC11-14)
条款 12.逮捕、扣留和刑事诉讼程序 (PC12)
条款 13.自我防卫与个人安全 (PC13)
条款 14.搜查 (PC14)

目的
圣安地列斯州政府为了保护圣安地列斯公民的安全,根据《美国宪法》以及其它联邦法案,制定了一份文件——《圣安地列斯洲刑法》,这份文件被认为是执行正义的最可靠文件。
引用
为了方便查找条款,请根据三种查阅程序对圣安地列斯州刑法进行阅读,下面列举出来:
“ 缩写代码 PCX - XX。 例如: PC1-01 或 PC10-01 ”
定义
“人”是特指任何以为自然人或者人类个体。
“平民”是指执法人员和国民警卫队人员以外的人。
“执法人员”是指所有圣安地列斯州治安警长、警察局长或本州或联邦公共安全部门长官所任命的治安官、警察或履行执法者义务的人员;总检察长任命的调查探员和法警属于执法人员。
“政府人员”指的是本州或联邦机构雇佣的任何值班职员。
“武器”是用来形容任何人利用或打算使用其来造成伤害,威胁。无论其是否受到管制或者规范,只要能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都是属于武器的范畴。
“MDC”是指执法人员的移动数据库,可以用于查询犯罪以及对个人身份进行识别。
((因为OOC原因,你的角色的年龄、性别和身体状况不会因坐牢或者被监禁而改变,IC里,会有人保证你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状况 。))

(1)01.恐吓罪
1. 甲方对乙方用任何形式发表类似于“我要杀了你”或者可能将要对其造成人身伤害的恐吓言论。
2. 恐吓言论不限于口头,也可以是通过书面或者其他媒体传达,以上皆列入恐吓罪范畴。
- 刑法 (1)01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5分钟并且不超于25分钟的监禁。
(1)02.袭击
1. 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进行人身伤害或者侵犯行为。
- 刑法 (1)02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5分钟并且不超于40分钟的监禁。
攻击可以由威胁的距离进行判定。如果有人在几英尺内威胁他要杀了你,那么在任何情况下,这都会被判定为攻击。恐吓没有那么严重,因为你拥有一个可以试图逃脱的距离,或者在犯罪者试图攻击之前有更多的时间用来考虑对策。
任何暴力的接触都会被视为袭击,但是犯罪者在威胁期间抓住他人是否被判定为袭击,将取决于他的意图和解释。
(1)03.使用致命武器袭击
1. 对他人使用可能对人身或者生命造成直接威胁的武器或者工具进行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行为。
- 刑法 (1)03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60分钟并且不超于180分钟的监禁。
使用致命武器的袭击行为与袭击的定义相符合,但是犯罪者还有一种武器或者工具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恐吓和施加暴力。有关致命武器袭击的其他解释,可以参考袭击。任何使用致命武器的恐吓行为都被视为使用致命武器进行袭击,但是只有他们被看见了,或者拥有确凿的证据才能被判定。
(1)04.殴打
1. 对他人使用非法的武力或者暴力来对另一个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
- 刑法 (1)04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45分钟并且不超于75分钟的监禁。
(1)05.严重殴打
1. 对他人使用严重的人身攻击行为或者持续使用暴力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2. 对他人使用冷兵器的人身攻击行为或者持续使用暴力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 刑法 (1)05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60分钟并且不超于90分钟的监禁。
斗殴被定义为积极的施加暴力。当你向别人打出了第一拳,或者第二拳,那么这将属于袭击,但是为了保持持久的打击,你不断对受害者进行攻击并且加大打击力度,那么这将会被视为斗殴。
抓住某人可能是袭击也可能是斗殴,这需要取决于实际情况。
(1)06.公共场合斗殴
1. 不论参与斗殴的成员是否同意,在公众可进入的区域内或在公众视野内与另一个人进行相互攻击.
- 刑法(1)06是一种轻罪,可处以不少于30分钟的监禁和不超过60分钟的监禁
(1)07.谋杀未遂
1. 一个人尝试去杀死另一个人或者进行一项对对方有直接生命威胁的行为。
2. 一个人通过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一时冲动导致的对其他人造成可能威胁生命的身体伤害。
- 刑法 (1)07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330分钟并且不超于510分钟的监禁。
- 如果是过失犯罪所导致的谋杀未遂的行为,应采取最少的关押时间。
谋杀未遂是属于一种非常严重的行为,它通常是在形容一次“本来应该成功的谋杀”,但是因为某种原因,这种有预谋的谋杀失败了。谋杀未遂通常是有预谋的,所以它比过失杀人更加严重,一旦在实施谋杀的过程中被逮捕,或者主动自首,都应该被视为谋杀未遂。
(1)08.过失杀人
1. 一个人无意识的去杀死了另一个人,伴有或不伴有争吵和/或一时冲动 的性质。
2. 一个人通过犯罪行为或者过失行为以外地导致了另一个人的死亡。
- 刑法 (1)08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40分钟并且不超于360分钟的监禁。
- 如果是过失犯罪、一时冲动所导致的过失杀人的行为,应采取最少的关押时间。
过失杀人是一种不可预测的谋杀行为,这通常是因为个人原因导致其他人员的死亡,例如家庭纠纷或者是对手之间的吵架。在赛场上的失误也应该被视为过失杀人,除非有证据证明主要责任不在加害者。
(1)09.一级谋杀
1. 蓄意的、非法的杀死他人。
2. 在犯罪过程中有预谋的杀死他人。
- 刑法 (1)09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510分钟并且不超于660分钟的监禁。
谋杀是所有罪名中最严重的,犯罪者践踏了“人权宣言”,所以他将会遭到最严厉的惩罚。任何有预谋的,有计划的杀人,都会被视为谋杀。如果这种谋杀是在其他条件下成立的,那么这两个罪名就应该重叠。例如,当犯罪者非法拘禁了一名市民后杀了他,那么他的罪名就将会是谋杀和非法监禁。另外,如果某位市民因为纵火而导致人员的死亡,那么他将不会被判定为过失杀人,而是谋杀
(1)10.二级谋杀
1. 犯罪过程中未经深思熟虑和预谋而非法的杀死他人,或因冲动杀人。
2. 有多次酒驾记录的人醉酒驾驶并造成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3. 恶意地猛击一个体型较小、或喝醉酒的人,导致其头部受到致命伤害。
4. 在圣安地列斯州的道路上驾驶车辆车速超过限速的百分之70。
5. 在圣安地列斯州的州际高速上驾驶车辆车速超过限速的百分之50。
- 刑法 (1)10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40分钟并且不超于600分钟的监禁。
(1)11.非法监禁
1. 在没有预谋意图并且没有对方同意(对方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拘留或者逮捕另一个人,扣留时间少于1个小时。
2. 对平民进行非法拘禁。
- 刑法 (1)11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20分钟并且不超于270分钟的监禁。
非法监禁是通过强制手段将受害人藏匿在某一个区域而限制受害人的自由,这可以是有预谋的,也可以是一时冲动,但两者都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1)12.绑架
1. 一个人在有预谋并且没有对方同意(对方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拘留或者逮捕另一个人。
2. 一个人不论是否有预谋的情况下,使用任何束缚类工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3. 一个人不论是否有预谋并且没有对方同意(对方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4. 一个人在没有对方同意(对方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拘留或者逮捕另一个人,并且扣留超过30分钟或以上。
5. 一个人在没有对方同意(对方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拘留或者逮捕另一个人,并且尝试索取赎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赎金补偿。
- 刑法 (1)12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70分钟并且不超于420分钟的监禁。
绑架是相较于非法监禁更严重的行为。绑架是通过有预谋的,有计划的非法监禁,为了索取赎金而非法监禁超过30分钟,不管是因为任何理由。
(1)13.虐待罪
1. 一个人在主观意图主导的行为下导致他人受到人身上的肉体折磨和痛苦。
2. 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进行有目的地虐待行为并且使其感到异常痛苦的肉体折磨。
- 刑法 (1)13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300分钟并且不超于450分钟的监禁。
虐待是通过各种手段,给予受害人精神创伤,这包括通过某一个事物威胁受害人,或者通过刑具对受害人施加酷刑,任何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用都应该由加害者承担。
(1)14.车辆谋杀
1. 一个人因鲁莽驾驶或者其他危害他人安全的驾驶行为最终导致另一个人的死亡。
2. 一个人在使用机动车辆逃逸执法人员的过程中撞死其他人。
- 刑法 (1)14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300分钟并且不超于450分钟的监禁。

(2)01.纵火
1. 在未经相关行政机构授权许可下,对森林地带、机构和财产进行恶意、蓄意的放火行为。
2. 参与、建议、协助他人在未经授权的许可下对森林地带、机构和财产进行恶意、蓄意的放火行为。
3. 因为主观行为的疏忽而导致森林地带、机构和财产的火灾。
- 刑法 (2)01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50分钟并且不超于240分钟的监禁。
- 如因为主观行为的疏忽导致的火灾,则应该按最低刑期标准进行监禁。
(2)02.非法入侵
1. 一个人在没有业主许可的情况下进入另一个人的已经关闭的财产(房屋或者产业).
2. 一个人在没有业主许可的情况下进入一个开放性设施中禁止进入的区域。
3. 这种犯罪不能和(2)03.非法入侵禁区叠加。
4. 这种犯罪不能和任何形式的盗窃罪叠加。
- 刑法 (2)02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300美元罚金并且不超于10分钟的监禁。
- 这取决于警员的判断。
(2)03.非法入侵禁区
1. 一个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进入政府拥有或者管理的禁止市民进入的区域。
2. 例如如下区域(包括且不限于)惩戒措施,军事禁区,联邦禁区。
3. 这不包括当地政府的设施,比如警察局,医院,法院。
4. 这种犯罪不能和2(02).非法入侵叠加。
5. 这种犯罪不能和任何形式的盗窃罪叠加。
- 刑法 (2)03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60分钟并且不超于75分钟的监禁。
(2)04.入室行窃
1. 一个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进入一个上锁或者禁止进入去区域并且进行盗窃活动。
2. 这种罪名不能和(2)02.非法入侵叠加。
- 刑法 (2)04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5分钟并且不超于55分钟的监禁。
(2)05.持有入室行窃工具
1. 一个人持有入室行窃必备的工具,比如撬锁工具,撬棍和其他适用的工具等。
- 刑法 (2)05.可处以300美元的罚款。
(2)06.抢劫
1. 一个人违背另一个人的意愿来强行拿走属于它的财务,包括且不限于通过恐吓,袭击,殴打。
2. 这种罪名不能和(2)07.武装抢劫叠加。
- 刑法 (2)06 是一个重罪行为,应在其他罪名的关押时间的基础上添加120分钟。
(2)07.武装抢劫
1. 一个人违背另一个人的意愿来强行拿走属于它的财务,包括且不限于通过使用武器或者其他被当做武器的物品进行恐吓,袭击,殴打。
2. 这种罪名不能和(2)06.抢劫叠加。
- 刑法 (2)07 是一个重罪行为,应在其他罪名的关押时间的基础上添加180分钟。
(2)08.轻度盗窃
1. 一个人偷走或者窃取他人的财务并且总额小于2500美金。
2. 一个人拒绝支付总价值少于2500美金的服务费用。
- 刑法 (2)08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0分钟并且不超于40分钟的监禁。取决于警员的判断。
(2)09.盗窃
1. 一个人偷走或者窃取他人的财务并且总额大于50美金小于1千美金。
2. 一个人拒绝支付总价值大于50美金小于2千美金的服务费用。
- 刑法 (2)09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45分钟并且不超于90分钟的监禁。
(2)10.重度盗窃
1. 一个人偷走或者窃取他人的财务并且总额大于2千美金。
2. 一个人拒绝支付总价值大于2千美金的服务费用。
- 刑法 (2)10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80分钟并且不超于270分钟的监禁。
(2)11.偷车
1. 一个人盗窃任何价值的机动车辆。
2. 一个人非法地进入了一个停泊的车辆的驾驶位置。
3. 一个人非法地进入了一个车辆。
4. 这个罪名不能和任何形式的非法入侵和盗窃叠加。
- 刑法 (2)11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20分钟并且不超于180分钟的监禁。
(2)12.盗窃枪支
1. 一个人偷走任何价值的热武器。
- 刑法 (2)12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20分钟并且不超于180分钟的监禁。
(2)13.收取赃物
1. 一个人在清楚这是被盗物品的情况下收购或者收取该物品。
- 刑法 (2)13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5分钟并且不超于45分钟的监禁。
(2)14.敲诈
1. 一个人通过恐吓或者其他行为来影响一个人交易财产或者财务。
2. 一个人利用自己的权利或者其他的威胁来有预谋地强制对方完成交易
- 刑法 (2)14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80分钟并且不超于300分钟的监禁
(2)15.伪造
1. 一个人故意地通过改造、伪造书面文件来欺骗他人。
2. 一个人伪造其他人在书面文字上的签字。
- 刑法 (2)15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30分钟并且不超于60分钟的监禁。
(2)16.诈骗
1. 一个人故意地在语言、行为上歪曲事实,进行误导,欺骗或者试图欺骗一个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 刑法 (2)16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60分钟并且不超于150分钟的监禁。
(2)17.故意破坏
1. 一个人故意地破坏、摧毁、损坏另一个人的财务或者设施。
2. 一个人故意地破坏、摧毁、损坏公共财务或者设施。
- 刑法 (2)17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30分钟并且不超于60分钟的监禁。

(3)01.性暗示
1. 一个人在任何公共场所或者向公众公开的地方进行不当的性暗示行为。
2. 一个人在任何公共场所和向公众公开的地方寻求一个性行为。
- 刑法 (3)01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0分钟并且不超于20分钟的监禁。
- 如因为刑事疏忽导致,则应该监禁最少的时间。
(3)02.猥亵暴露
1. 一个人故意将其裸体或生殖器暴露于任何公共公共场所或者向公众公开的地方
2. 一个人在没有业主的允许下将其裸体和生殖器暴露在其产业内
- 刑法 (3)02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300美元罚金并且不少于20分钟并且不超于40分钟,这取决于执法人员的裁决。
- 如果在知道法律的情况下在未成年人面前犯罪,犯罪者应该被判处最高刑期
(3)03.卖淫
1. 一个人故意从事,或者提议从事卖淫通过换取金钱或者其他物品。
- 刑法 (3)03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60分钟并且不超于120分钟的监禁。
(3)04.组织卖淫
1. 一个人通过帮助或者对卖淫提供监督,并从中获得现金
- 刑法 (3)04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60分钟并且不超于120分钟的监禁。
(3)05.性攻击
1. 一个人为了满足性欲望而对被害者进行虐待
2. 威胁,或者对以及失去意识的人进行性接触
- 刑法 (3)05.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5分钟并且不超于45分钟的监禁。
(3)06.强奸
1. 一个人违背另一个人的意愿强迫其从事性交
2. 一个人对无行动能力,残疾的人强迫其进行性交
3. 一个人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往,不管其是否同意
- 刑法 (3)06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360分钟并且不超于720分钟的监禁。
(3)07.猥亵
1. 一个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
- 刑法 (3)02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300美元罚金并且不少于30分钟并且不超于60分钟,这取决于执法人员的裁决。
- 如果犯罪者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犯罪者应该被判处最高刑期
(3)08.非法集会
1. 未经授权、且处在公共区域属于活动性质的集会
2. 未经授权的抗议或游行示威活动
- 刑法 (3)08 是一个轻罪行为, 可处以不少于40分钟并且不超于60分钟的监禁.

(4)01. 贿赂
1. 一个人对政府雇员,执法人员予以金钱,财务,有价值的货物等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2. 一个人对政府雇员,执法人员予以有价值的行为作为代价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 刑法 (4)01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80分钟并且不超于240分钟的监禁。
(4)02. 拒交罚单
1. 一个人没有在48小时内缴纳罚单。
-可以在被逮捕的时候缴纳罚单,免受法律责任。
- 此罪名根据未缴罚单数量叠加关押时间。
- 拒交罚单的逮捕令可以被发布罚单的警员批捕。
- 拒交罚单的逮捕令可以被警监以上的执法机构人员批捕。
- 刑法 (4)02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15分钟的监禁。
(4)03. 轻视法庭
1. 一个人拒绝执行法庭的口头、书面指令,不尊重法庭权威。
- 该罪名只有法官可以发布。
- 刑法 (4)03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5分钟并且不超于240分钟的监禁。
(4)04. 拒绝传唤
1. 一个人无视法庭传唤
2. 一个人无视法庭的出庭请求。
3. 一个人无视法庭的书面文件或者指令。
4. 一个人无视法庭庭审或者其他政府行动。
- 刑法 (4)04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30分钟的监禁。
(4)05. 劝阻受害人或目击证人
1. 一个人使用威胁,恐吓或者其他手段劝阻受害人或者目击证人不去一个执法机构授权的庭审。
2. 一个人阻止受害人或者目击证人在法庭上作证。
- 刑法 (4)05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10分钟并且不超于300分钟的监禁。
(4)06. 向政府人员提供虚假信息
1. 一个人在犯罪调查或者拘留过程中向执法人员提供虚假信息。
2. 一个人在犯罪调查或者拘留过程中向执法人员提供不准确的信息。
- 这个罪名不可以和4(08). 伪证罪叠加。
- 刑法 (4)06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35分钟并且不超于45分钟的监禁。
(4)07. 虚假指控
1. 一个人填写虚假的指控、证词、文件或其他组织文件,工作合同,或者以执法人员的名义进行虚假行政行为。
- 刑法 (4)07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5分钟并且不超于35分钟的监禁。
(4)08. 伪证罪
1. 一个人故意在法庭上提供虚假信息。
2. 一个人故意在法庭上提供虚假的证词,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供证。
- 这个罪名不可以和4(06). 向政府人员提供虚假信息叠加。
- 刑法 (4)08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90分钟并且不超于120分钟的监禁。
(4)09. 拒绝向执法人员证明身份
1. 一个人被警方拘留,在警方询问身份信息或者身份证的时候,拒绝出示身份证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文件。
- 刑法 (4)09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0分钟并且不超于15分钟的监禁。
(4)10. 假冒政府人员
1. 一个人扮演并且执行急救员,税收员,执法人员,联邦调查员或者其他官员的职责。
2. 一个人穿着政府职员的制服,持有仿真的证件或者警徽。
3. 一个人自称是政府工作人员并且介入到其他个人或者机构。
- 刑法 (4)10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75分钟并且不超于95分钟的监禁。
(4)11. 妨碍政府人员
1. 一个人明确地阻挡政府人员完成它的公务。
2. 一个人拒绝执行执法人员的命令。
3. 一个人在收到罚单后继续违反法律或者无视执法人员的命令。
4. 一个人在警察禁止的情况下闯入犯罪现场。
- 刑法 (4)11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0分钟并且不超于30分钟的监禁。
(4)12. 反抗执法人员
1. 一个人使用言语威胁或身体的方式阻挠、反抗执法人员的逮捕或/和扣留;
或
2. 一个人通过身体的方式逃避执法人员的逮捕、扣留,不可与(8)02.逃避执法人员相叠加。
- 刑法 (4)12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35分钟并且不超于50分钟的监禁。
(4)13. 逃脱羁押
1. 一个人被执法人员拘留并且限制自由,然后从拘留中逃脱,并且导致被发布通缉或者逮捕令。
- 在逮捕令或者通缉发布之前,这个罪名不成立,并且被视为(8)02.逃避执法人员。
- 刑法 (4)13 是一个重罪行为,在原罪名上添加额外100分钟的监禁。
(4)14. 逃脱罪
1. 一个人被执法人员逮捕并且关押在郡、市监狱或者拘留所中,并从中逃脱。
- 刑法 (4)14 是一个重罪行为,在原罪名上添加额外240分钟的监禁。
(4)15. 越狱
1. 一个人策划或者参与一起逃脱州级监狱或者郡监狱的行动。
2. 一个人协助服刑人员逃离监狱。
- 刑法 (4)15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180分钟的监禁。
(4)16. 贩卖人口
1. 一个人偷运非美国公民入境。
2. 一个人限制他人自由并且强制其劳动或者性行为。
- 这个罪名不可以和1(10).绑架叠加。
- 刑法 (4)16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300分钟并且不超于360分钟的监禁。
(4)17. 占用政府热线
1. 一个人因非紧急情况或和紧急情况相关的情况恶意占用政府热线。
2. 一个人使用政府热线骚扰政府部门。
3. 一个人恶搞、滥用、报假警。
- 刑法 (4)17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5分钟并且不超于50分钟的监禁。
(4)18. 销毁证据
1. 一个人摧毁可以在法庭上使用或者需要被使用的证据、物证或者其他可以在法庭充当呈堂证供的东西。
- 刑法 (4)18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20分钟并且不超于180分钟的监禁。
(4)19. 走私违禁品
1. 一个人为一名嫌犯携带违禁品进入监狱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及政府建筑。
- 刑法 (4)19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00分钟并且不超于150分钟的监禁。
(4)20. 违反假释条例
1. 一个人在假释期间故意违反假释的条例。
- 刑法 (4)20 是一个重罪行为,在原罪名上添加额外180分钟的监禁。
(4)21. 非法拉票
1. 一个人在选举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获得票数。
- 刑法 (4)21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60分钟并且不超于120分钟的监禁。
(4)22. 公职贪腐
1. 政府职员在执勤过程中违反法律。
2. 政府职员以法律以外的利益为目的。
3. 政府职员的行为被司法部认定为犯罪行为。
- 刑法 (4)22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40分钟并且不超于300分钟的监禁。
(4)23. 贪污
1. 一个人在政府重要职位中贪污或者以外部的利益为目的,违反公众,公众法律。
- 刑法 (4)23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300分钟并且不超于360分钟的监禁。
(4)24. 袭击紧急服务人员
1. 一个人在明确知道执法人员或消防救援部门职员身份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袭击。;
或
2. 一个人对执法人员或消防救援部门职员实施暴力或试图实施暴力。
- 刑法 (4)12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20分钟并且不超于240分钟的监禁。
(4)25. 拒捕
1. 一个人在故意抵抗、延迟或阻碍执法人员或医护人员执行公务。
- 刑法 (4)23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60分钟并且不超于110分钟的监禁。
(4)26. 持枪拒捕
1. 一个人在故意抵抗、延迟或阻碍执法人员或医护人员执行公务时使用或取出任何类型的热武器。
2. 一个人在故意抵抗、延迟或阻碍执法人员或医护人员执行公务时使用热武器攻击。
- 刑法 (4)23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90分钟并且不超于150分钟的监禁。

(5)01.扰乱公共秩序
1. 一个人在公共场所或者私人所属区造成市民恐慌。
2. 一个人通过使用手势,语言,动作以及其它方式进行挑衅,煽动他人对市民进行攻击。
3. 一个未被授权的人在执法人员明确告知其离开区域后拒绝离开现场或以任何形式逗留。
4. 一个人在公共场所或者未被授权的私人所属区放置音响造成影响周边的人。
- 刑法 (5)01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5分钟并且不超于30分钟的监禁。
(5)02.非法装潢
1. 一个人在政府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做出对邻居造成威胁的装修行为。
2. 一个人再被命令拆除后,拒绝离开现场和拆除非法物资。
- 刑法 (5)02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300美元罚金并且不少于15分钟并且不超于30分钟,这取决于执法人员的裁决。
(5)03.煽动暴动
1. 一个人在公共场合故意刺激或者煽动市民进行暴动,并打算用这种行为对政府进行干扰。
2. 一个人在公共场合故意刺激或者煽动市民进行袭击等攻击性行为,不论其目标是市民还是政府职员。
- 刑法 (5)03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20分钟并且不超于150分钟的监禁。
(5)04.非法拘留
1. 一个人尝试用自己的见解来认定是非,或者一个没有被授权的人执行法律,只有公民自身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可以去拘留另一名公民,私自制服或者逮捕、扣押另一名公民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 刑法 (5)04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35分钟并且不超于120分钟的监禁,这取决于执法人员的裁决。

(6)01. 持有管制药物
1. 一个人持有任何数量的管制药品,除被合法注册并且定义为药物的物品。
- 刑法 (6)01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5分钟并且不超于20分钟的监禁。
- 如有携带大麻的人,遵循刑法(6)12.持有大麻
(6)02. 持有管制药物并试图出售
1. 一个人持有超过一盎司(28克)的管制药品,除被合法注册并且定义为药物的物品。
- 刑法 (6)02. 是一个重罪行为,每半盎司(14克)可处以30分钟监禁,最高600分钟。
- 近似28克但不到28克的,按照28克处罚。
(6)03. 持有吸毒工具
1. 一个人持有可以吸使管制药物的工具或者吸毒工具。
- 刑法 (6)03.可处以500美元的罚款。
(6)04. 提供非法场所
1. 一个人开放自己的私人领地作为非法出售、购买、赠与、储存或使用任何种类的管制药物,武器,货物,服务或其他非法事物。
- 刑法 (6)04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45分钟并且不超于60分钟的监禁。
(6)05. 制造管制药物
1. 一个人在法律允许以外,通过化学手段制造,合成,加工或出品任何种类的管制药物。
- 刑法 (6)05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20分钟并且不超于180分钟的监禁。
(6)06. 贩卖管制药物
1. 一个人出售,或者尝试出售任何种类的管制药物,不管他是否真的持有管制药物。
- 刑法 (6)05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90分钟并且不超于120分钟的监禁。
(6)07. 持有开瓶酒类
1. 一个人驾驶机动车辆或摩托车在任何公共道路与高速上行车时在载具内的乘员区域存放打开的或未被封口的瓶子、罐头、罐子或其他盛纳酒精饮料的容器。
(a) 乘客区域定义为在机动车辆运作时被设计给主驾驶、副驾驶和其他乘客乘坐的区域,以及任何能够被乘坐的主驾驶、副驾驶和其他乘客轻松接触到的车内区域,这包括了手套盒内的部分。
(b) 一个开瓶的或未封口的盛有酒精饮料的容器可以在机动车的后备箱中被运输。如果一台机动车未配装后备箱,一个开瓶的或未封口的盛有酒精饮料的容器则可以被放在机动车内最后一个直立型座位的后端进行运输。
2. 一个人在公共场合内持有开罐的酒精饮料。
- 刑法 (6)07.可处以300美元的罚款。
(6)08. 公众场合醉酒
1. 一个人在公共场合内醉酒。
2. 一个人醉酒并且无法自己照顾自己的安全行为。
3. 一个人明显的醉酒并且扰乱公众治安和秩序。
- 刑法 (6)08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0分钟并且不超于25分钟的监禁。
(6)09. 使用管制药物
1. 一个人在没有合法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管制药物。
- 刑法 (6)09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5分钟并且不超于35分钟的监禁。
(6)10. 遮挡面部
1. 一个人在公共场合使用面具、兜帽或者其他物品遮盖自己的面部,并且在执法人员命令拿下遮挡物的时候拒绝执行。 这个法律不适用于假日活动或者假面舞会等。
2. 一个人在犯罪过程中使用面具、兜帽或者其他物品遮盖自己的面部。
- 医务工作、紧急服务者用于保护自身的口罩或需要隐藏特殊执法部门身份的雇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受此刑法约束。
- 私人领地遮挡面部不受限制,除非领地所有人在要求其取下时拒绝配合。
- 佩戴医用口罩不受限制。
- 刑法 (6)10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10分钟的监禁。
(6)11. 恐怖主义***
1. 一个人对公众造成威胁、恐慌或者安全隐患。
2. 一个人对公共场所或者私人场所造成威胁,如公寓楼,体育馆,交通站点,桥梁等。
- 这个罪名只可以被州长或大检察长发布。
- 刑法 (6)11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900分钟的监禁。
(6)12. 携带大麻
1. 一个人在被发现携带大麻,根据携带数量,有三种处理方案:
- 6克或者更少 - 按(6)12.携带大麻处理。
- 7克至27克 - 按(6)01.持有管制药品处理。
- 28克以及以上 - 按(6)02.持有管制药品并试图出售处理。
- 刑法 (6)12 可对于3g以内的大麻处以500美元的罚款,大于3g小于或者等于5g的处以700美金的罚款,大于5g或小于等于6g的处以1000美金的罚款。
(6)13. 非法监听
一个人在没有获得私密沟通双方的共同许可,或因公共利益理由获得政府许可情况下,使用电子放大设备或电子记录设备,收听或记录沟通内容,无论此次沟通是由沟通双方会面进行的还是使用诸如电话、电报等除公共无线电外的电子设备。
- 刑法 (6)13.可处以300美金的罚款和不少于60分钟并且不超过90分钟的监禁。
(6)14. 非法追踪
一个人在没有获得政府许可的情况下,安装和使用电子追踪设备,定位查找其他人的位置。
(a)本条款不适用于车辆的注册所有人,出于保护财产的目的而对出租,出借的车辆进行监控的行为。
(b)本条款不适用于获得批准的执法机构调查行动。
(c)本条款所指电子追踪设备,指任何安装在车辆或其他可移动物品上的,传输信号或者信息的能够起到追踪位置的设备。
- 刑法 (6)14.可处以不少于60分钟并且不超过90分的监禁。

(7)01.虐待动物
1. 一个人通过故意伤害,折磨,或者其他手段杀死活着的动物
2. 一个人在试图屠杀一群不被视为屠宰场所属的牲畜
- 刑法 (7)01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不少于80分钟并不超于150分钟的监禁。
(7)02.虐童
1. 一个人故意对18岁以下的儿童施加残酷的,不人道的体罚
2. 一个人故意对18岁以下的儿童施加酷刑以造成精神创伤
- 刑法 (7)02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10000美元罚金并且不少于360分钟并且不超于720分钟,这取决于执法人员的裁决。
(7)03.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品
1. 一个人在故意向21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酒品
- 刑法 (7)03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0分钟并且不超于30分钟的监禁,这将取决于警员的裁决
(7)04.未成年人饮酒
1. 一个21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持有可供饮用的酒品,或者是含有酒精的饮料
- 刑法 (7)04 是一个违法行为,可处以500美元的罚金。

(8)01. 停牌驾驶
1. 一个人的驾驶证被暂时停牌,在这个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
- 刑法 (8)01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0分钟并且不超于45分钟的监禁。
(8)02.逃避执法人员
1. 一个人驾驶车辆或乘坐他人车辆以使得自身逃离执法人员的抓捕
2. 一个人通过驾驶车辆协助他人逃离执法人员的抓捕
- 刑法 (8)02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20分钟并且不超于180分钟的监禁。
- 如果一个人使用重型车辆逃逸(例如货柜卡车),则应采取240分钟的监禁。
(8)03.肇事逃逸
1. 一个人在驾驶车辆时对周围的车辆进行碰撞并且逃离
2. 一个人在驾驶车辆时撞伤周围的市民并且逃离
- 刑法 (8)03.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60分钟的监禁。

(9)01.持有管制刀具
1. 一个人持有超过三英寸(8cm)长的刀具,无论是否隐藏起来。
((砍刀属于管制刀具,无论皮肤和RP前提。))
- 刑法 (9)01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5分钟并且不超于25分钟的监禁。
(9)02.持有未注册的热武器
1. 一个人持有未注册的半自动手枪、转轮手枪和/或泵动式霰弹枪,携带、放于车内或者房屋内;
2. 一个人持有已注册的半自动手枪、转轮手枪和/或泵动式霰弹枪,但不持有有效的武器执照;
3. 一个人允许另一个人将其合法但未注册的半自动手枪、转轮手枪和/或泵动式霰弹枪,携带、放于自己的车内或者房屋里。
((未注册的热武器包括手枪、手枪 Mk.II、战斗手枪、重型手枪、劣质手枪、劣质手枪 Mk.II、重型转轮手枪、重型转轮手枪 Mk.II、海军转轮手枪、双动式转轮手枪、佩里科手枪、泵动式霰弹枪、泵动式霰弹枪 Mk.II、犊牛式霰弹枪、截短式霰弹枪,无论皮肤和RP前提。))
- 刑法 (9)02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30分钟并且不超于40分钟的监禁。
(9)03.持有非法热武器
1. 一个人非法持有微型冲锋枪、自动手枪、半自动霰弹枪和/或不被法律认可的武器/或任何未在政府部门认证的武器销售店铺合法销售的武器。
2. 一个人的武器被非法改装,非法改装包括但不限于全自动、拓展弹夹。
((非法热武器包括所有带有扩展弹匣的武器、所有冲锋枪(除古森堡冲锋枪和战斗自卫冲锋枪)、穿甲手枪、射手手枪、火枪、双管霰弹枪、冲锋霰弹枪和战斗霰弹枪,无论皮肤和RP前提。))
- 刑法 (9)03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20分钟并且不超于180分钟的监禁。
(9)04.持有突击武器
1. 一个人非法持有自动霰弹枪、突击步枪、大弹容量的冲锋枪、集成消音器的冲锋枪与步枪和狙击步枪。
((突击武器包括突击霰弹枪、重型霰弹枪、所有突击步枪、机枪、转轮机枪、古森堡冲锋枪、战斗自卫冲锋枪和所有狙击步枪,无论皮肤和RP前提。))
- 刑法 (9)04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80分钟并且不超于240分钟的监禁。
(9)05.无证卖枪
1. 一个人在没有执照和许可的情况下出售武器。
- 刑法 (9)04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40分钟并且不超于330分钟的监禁。
(9)06.持有爆炸物
1. 一个人拥有高爆物体,例如高度易燃的酒精,汽油和其他高爆炸力材料等。
- 刑法 (9)06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40分钟并且不超于360分钟的监禁。
(9)07.制造或持有简易装置
1. 除法律允许外,一个市民制造,收集,合成,分解或者持有危险武器,爆炸物,热武器或其他不被宪法允许的零部件。
- 这个罪名不可以和其他标题9: 致命武器和装备的控制的罪名叠加
- 刑法 (9)06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80分钟并且不超于240分钟的监禁。
(9)08.炫耀热武器
1. 一个人指着,持握,或者炫耀一个热武器,气枪,或者任何类似枪械的物品,对公众造成恐慌。
2. 一个人持握类似热武器的物件来当做热武器,使公众恐慌。
- 刑法 (9)08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0分钟并且不超于30分钟的监禁。 并且没收武器执照。
(9)09.热武器滥用
1. 一个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天空、陆地或者水面射击。
2. 一个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从车内对天空、陆地或者水面射击的行为被认定为(9)10.驾车扫荡。
- 刑法 (9)08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5分钟并且不超于35分钟的监禁。 并且没收武器执照。
(9)10.驾车扫荡
1. 一个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从车内对天空、陆地或者水面射击,并且此人非执勤执法人员。
2. 一个人离开车辆之后立刻拿出热武器。
一个人驾驶车辆,乘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从车内对天空、陆地或者水面射击,并且此人非执勤执法人员。
- 刑法 (9)10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240分钟并且不超于300分钟的监禁。
(9)11.持有消音器
1. 任何个人、组织、团体在任何情况下持有消音器。(在职的执法部门人员除外)
- 刑法 (9)11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60分钟并且不超于120分钟的监禁。

第一修正案
保护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以及集会的权利、抗议的权利和请愿的权利
第二修正案
保护合法持有与携带武器的权利,禁止一切特殊之外情况下展露热武器.
第四修正案
禁止不合理的搜查,警方需要有合理怀疑理由.
第五修正案
载明公诉须经由大陪审团起诉与征收的规则,保护正当程序的权利,并禁止自证己罪和双重审判
第六修正案
保护接受迅速、公平、公开及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告知被指控之罪、与原告对质、取得证人与聘请律师的权利
第七修正案
根据普通法,规定在特定民事案件中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第八修正案
禁止过高的罚款与过高的保释金,及禁止施予残酷且不寻常的惩罚[/divbox]

(11)00. 总览
(11)00.01 定义
a. 本章又称为交通法。
b. “机动车辆”是指可以使用自身动力移动的轮式载人交通工具,但不包括由残疾人操控且无法由行人控制的自动轮椅以及无动力的拖车车厢。
c. “驾驶员”是指采用身体方式主观控制交通工具的人员;“乘客”是指除驾驶员外的所有乘车人员。
d. “汽车”是指所有以运输人员为主要用途的小型机动车辆,包括四门轿车、厢型车、休旅车、小型卡车;“摩托车”是指所有装有坐垫或坐鞍,使用手把控制前轮转动的机动车辆;“重型车辆”是指包括大型客运车辆、大型卡车、大货车、半挂车,以及其它装有大型机械设备的重型车辆。
e. “自行车”是指所有通过人力循环踩踏踏板的方式驱动的载人交通工具。
f. “紧急车辆”是指所有隶属于圣安地列斯州及其下辖区域的紧急交通工具和第一响应载具,包括但不限于警车、救护车、消防车等。
((GTA5内分类为摩托车的车辆均视为摩托车;猛螺、本森、跑德、平板拖车、消防车、市政吊车和所有卡车头均视为重型车辆))
(11)00.02 限制
a. 一个人因为违反标题11.交通法不应一次性收到超过$25,000美元的罚单,罚单在签字后有效。拒签行为属于拒缴罚单。
b. 在一场交通案件中,同样的标题11.交通法罪名不可以被使用两次。
c. 一个人不可以收到超过三次驾驶证警告,超过三次会被吊销执照。
d. 一名执法人员在交通拦截中有权查看你的所有执照信息,车辆截停均被搜查令或者可能嫌疑授权。
e. 一名执法人员在交通拦截中只可以查询驾驶员的信息,如果乘客没有受到APB或者有理由怀疑,则不可以检查乘客。
(11)00.03 准则
a. 所有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圣安地列斯州政府认可有效的驾驶执照。
b. 所有汽车驾驶员和前排乘客必须系安全带。如果行驶路段在高速公路,那么所有乘客都必须系安全带。
c.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满足以下上路标准:
- 至少在车辆后方悬挂有圣安地列斯州政府认可有效的完整车牌;
- 装有前后保险杠;
- 所有车轮正常工作;
- 装有正常工作的1个前车灯、2个转向灯,在夜间、隧道内和极端天气中必须保持前车灯开启;
- 装有正常工作的后2个刹车灯、2个转向灯、示廓灯,在夜间、隧道内和极端天气中必须保持示廓灯开启;
- 不得装有红色或蓝色的底盘灯;
- 不得装有防翘杆;
- 重型货运车辆必须在行驶中保证车厢门上锁且关闭;
- 装有正常工作的左右反光镜。
- 刑法 (11)00.可处以2500美元的罚款并且扣押违章车辆。
(11)01. 限速
1. 一个人在乡村、城市、洲际主路,即有四条或者超过四条线的路上,行驶速度超过130公里/小时。
2. 一个人在洛圣都以外的公路上行驶速度超过85公里/小时。
3. 一个人在洛圣都市以内的公路上行驶速度超过70公里/小时。
4. 一个人在雨天、雾天等恶劣天气不能及时减速。
- 刑法 (11)01.可处以2500美元的罚款。
(11)02.无视交通管制
1. 一个驾驶员没有在交通管制的地方服从交通管制的指导。例如:
- 没有在十字路口的STOP标志下停车。
- 在没有进入停车场、私人车道的情况下穿越双黄线。
- 无视清楚的交通指示牌,无论是暂时放置的指示牌还是永久的指示牌。
- 无视执法人员或者施工人员的指令。
- 驾驶员占用紧急车道,或没有靠右行驶,跟随车流行驶。
- 刑法 (11)02.可处以3500美元的罚款。
(11)03.违反十字路口规则
1. 一个驾驶员没有在十字路口处按照十字路口的白线指示停车,让右侧车辆限行,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
2. 一个驾驶员没有在十字路口避让紧急车辆。
3. 一个驾驶员没有给右侧的车辆让路。
- 刑法 (11)03.可处以3500美元的罚款。
(11)04.违章停车
1.车辆在下列位置停放的,将会视为违法:
- 阻塞行车道的正常交通
- 在没有停车表的涂红色或黄色人行道边缘停车
- 完全堵住小巷,紧急通道和公共设施入口(例如:消防站车库大门前,银行门口)
- 堵住停车场的出入口
- 停放在人行道上,或是过于靠近人行横道
- 车身阻挡了超过1/2的人行道/行车道
- 在马路上逆向停车
- 在桥上,隧道或高速公路的行车道上停车
- 在火车道和其周围的警戒区域内停车(侵线行为)
- 停在他人的私人领地的出入口,或停在他人的私人领地内
- 除了私人车库区域,超过三个及以上的轮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 (非机动车道包括一切人行道)
2.驾驶员在车内,拒绝挪动车辆。
3.驾驶员不在车内,在通知后依旧拒绝挪车的,或是无法联系到驾驶员的。
-交通法(11)04.可处以不超过2500美元的罚款并且扣押违章车辆。
(11)05.鲁莽驾驶
1. 驾驶员进行鲁莽的驾驶,对公众的安全造成威胁。包括且不限于:
- 将车开入步行街,人行道。
- 在公路上换线蛇行。
- 刑法 (11)04.可处以2500美元的罚款。
(11)06.危险驾驶
1. 驾驶员进行非常鲁莽的驾驶,对公众的安全造成威胁。并且几乎撞上行人或建筑物的。
2. 一个人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对副驾驶、儿童或者周围行人造成安全威胁的。
- 这个罪名不可以和(11)05.鲁莽驾驶叠加。
- 刑法 (11)06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5分钟并且不超于25分钟的监禁并且扣押车辆。
(11)07.车辆噪音扰民
1. 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造成巨大的噪音或者不断地按喇叭、原地烧胎来产生噪音,干扰周围市民的生活或工作。
- 交通法 (11)07 可处以2500美元的罚款。
(11)08.非法氮气加速
1. 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在非官方允许或赛车道上使用、持有或安装一氧化二氮加速系统。
- 交通法 (11)08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5分钟并且不超于25分钟的监禁并且扣押车辆。
(11)09.非法使用液压装置
1. 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在公共街区,道路或者高速公路上使用液压弹跳装置。
- 交通法 (11)09 可处以3500美元的罚款并且扣押车辆。
(11)10.酒驾
1. 驾驶员在酒后驾驶重型器械或者交通工具,血液酒精含量不超过0.08% BAC.
2. 驾驶员在酒后驾驶重型器械或者交通工具,血液酒精含量超过0.04% BAC.
3. 驾驶员在使用毒品后驾驶重型器械或者交通工具。
- 刑法 (11)10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5分钟并且不超于60分钟的监禁并且扣押车辆。
- 政府人员触犯此法律应采取最严厉的关押并且通报给其所属部门的人事官员。
(11)11.醉驾
1. 驾驶员在酒后驾驶重型器械或者交通工具,血液酒精含量超过0.08% BAV.
- 刑法 (11)11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60分钟并且不超于100分钟的监禁。
(11)12.遮挡号牌
1. 驾驶员故意不携带车辆注册信息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辆号牌。
- 交通法 (11)12 可处以3500美元的罚款并且按照执法人员的判断决定是否扣押车辆。
(11)13.无证驾驶
1. 驾驶员在没有驾驶携带执照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
2. 驾驶员拒绝向执法人员出示驾驶执照。
3. 驾驶员在没有通过驾驶考试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
- 刑法 (11)13 是一个轻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5分钟并且不超于25分钟的监禁并且扣押车辆。
(11)14.横穿马路
1. 一个市民在不遵守斑马线的情况下,横穿整条公路,或站在公路上闲置,交谈或者走路的行为。
- 交通法 (11)14 可按照执法人员的判断处于1000美元的罚款。
(11)15.未能避让紧急车辆
1. 驾驶员在驾驶时未能避让使用警灯或警笛的紧急车辆。
- 交通法 (11)15 可按照执法人员的判断处于1000美元的罚款。
(11)16.驾驶未上保的车辆
1. 驾驶员在圣安地列斯州的道路上驾驶未购买保险的机动车行驶。
- 交通法 (11)16 可按照执法人员的判断处于2500美元的罚款。
(11)17.驾驶未注册的车辆
1. 驾驶员在圣安地列斯州的道路上驾驶未注册车牌的机动车行驶。
- 交通法 (11)17 可按照执法人员的判断处于2500美元的罚款。
(11)18.未能保持安全车距
1. 驾驶员在圣安地列斯州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未能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
- 交通法 (11)18 可按照执法人员的判断处于2500美元的罚款。
(11)19.不安全的驾驶自行车
1. 一个人不安全地使用自行车或其他自行车辆,阻碍交通、煽动混乱、造成危险或表现出潜在的伤害.
- 刑法 (11)20 是一个违法行为, 可处以不少于2500 美元的罚款.
(11)20.街头赛车
1. 在市、县或州道路上进行未经许可或未经授权的车辆比赛、表演赛等.
2. 未经授权在私人赛道上进行赛车
3. 协助他人或自行宣传、企图组织未经授权的街头赛车
4. 在圣安地列斯州内的公共区域上进行任何形式的街头加速、漂移或是赛车比赛
- 刑法 (11)15 是一个轻罪行为, 可处以不少于20分钟监禁和不超过35分钟的监禁.
(11)21.驾驶运货卡车运载人员
1. 驾驶皮卡车、物流卡车或平板机动卡车时,在车辆内或车辆后部或在车辆的任何区域运送任意数量的人.
- 刑法 (11)21 是一个违法行为, 可处以不少于3500美元的罚款,执法人员酌情决定是否扣押车辆,执法人员酌情决定是否指控乘客.
(11)22.在城市内驾驶全地形车
1. 在人行道上操作或驾驶ATV的人.
2. 没有摩托车头盔 操作或驾驶 全地形车的人
3. 操作或驾驶 全地形车并搭载乘客的人
- 刑法 (11)22 是一个违法行为, 可处以不少于2500美元的罚款,执法人员酌情决定是否扣押车辆.
(11)23.车辆登记欺诈
1. 使用非本车的注册信息.
2. 未经授权和许可以任何形式擅自修改车辆注册信息.
3. 未经授权和许可以任何形式擅自修改车牌
4. 未经授权和许可以任何形式擅自装卸车牌
- 刑法 (11)23 是一个轻罪行为, 可处以不少于30分钟不超过60分钟的监禁,执法人员酌情决定是否扣押车辆.
(11)24.深色玻璃
1. 前侧窗:VLT% 必须允许 70% 的光线进入车辆.
- 刑法 (11)24 是一个违法行为, 可处以不少于2500美元的罚款,执法人员酌情决定是否扣押车辆.
(11)25.未佩戴头盔驾驶摩托车
1. 没有佩戴摩托车头盔操作或驾驶摩托车的个人
2. 没有佩戴摩托车头盔操作或驾驶摩托车的乘客
- 刑法 (11)25 是一个违法行为, 可处以不少于1000美元的罚款.
(11)26.非法跟随紧急车辆
1. 任何形式的驾驶车辆跟随使用警灯警笛的紧急车辆
- 刑法 (11)26 是一个违法行为, 可处以不少于2500美元的罚款.

(12)00. 可能嫌疑和合理怀疑
“可能嫌疑(Probable Cause)”是执法人员在实施逮捕、搜查或申请逮捕令、搜查令的必要前提条件。在常规执法人员的知识范畴内,如果事实和情形足够让正常人理性地相信犯罪行为正在或已经发生,那么就构成了可能嫌疑。合法获得或目视的证据,目击证人详细且合理的证词均可以视作可能嫌疑。可能嫌疑是否成立应当基于实际的情况做出判断。
“合理怀疑(Reasonable Suspicion)”是可能嫌疑的低一级形式。合理怀疑不应是一种不成熟、不专门化的怀疑或预感,而是基于特定事实和合理推理的,与特定个体相关的怀疑。合理怀疑是否成立应当基于实际的情况做出判断。
(12)01. 逮捕
逮捕是指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将一个人拘留/羁押的行为。逮捕可以由市民或执法人员通过口头和实际的限制性羁押措施完成。
(12)02. 执法人员逮捕
执法人员可以在可能嫌疑成立,或得到逮捕令授权的情况下将其逮捕。在使用合理武力进行逮捕时,执法人员不需要履行其退让义务,且被逮捕人不享有自卫权。
(12)03. 市民逮捕
市民可以在发现另一个人已实施某项重罪,或试图实施某项重罪时将其逮捕并扣留。这样的市民逮捕必须在完成后立即通知执法人员。在市民逮捕完成后,执法人员可以将被逮捕人逮捕,但需要记录完整的市民逮捕经过。
(12)04. 扣留
执法人员可以在合理怀疑一个人实施或计划实施某项犯罪的时候以正式提问为目的扣留此人。
(12)05. 扣留限制
执法人员最多扣留另一人不超过3小时,在此期间需要满足其基本的生理需求。被扣留人有权要求一名持有有效圣安地列斯州律师执照的法律代表。等待法律代表到场的时间不计入3小时的时长内。
((如果被扣留人的律师无法在30分钟内上线,那么视作放弃其要求法律代表的权利。))
(12)06. 店主特权
(12)06.01 适用范围
店主特权适用于某一产业的所有人、所有人授权的代理看管者、产业雇员和产业雇佣的安保人员(下统称为“店主”)。店主可以在合理怀疑一个人在其店铺内实施(2)08.轻度盗窃、(2)09.盗窃和/或(2)10.重度盗窃犯罪时,使用一定武力将其扣留。
(12)06.02 特权范围
店主可以在合理怀疑一个人在其商店内非法拿取零售商品(不包括由店主亲手提供的商品及任何形式的服务)时,对其进行合理且有限的搜身。该搜身的范围不包括其身上的或携带的任何衣物。不满足本法条的搜身均视作(1)02.袭击。
(12)06.03 通知义务
在使用店主特权的情况下,店主必须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通知执法人员。
(12)07. 刑事程序总览
除非在法律中特别指出的情形外,一个人会在经过逮捕和关押后受到法律的惩罚。未经法庭,一个人不得受到终身监禁或死刑的惩罚;一个人不得因同一已被指控或定罪的刑事犯罪受到多次起诉。
(12)08. 刑事上诉
对任何重罪、轻罪指控以及罚单的上诉需要在逮捕或罚单开出后30天内完成。在合理理由下,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2)09. 自由裁量权
执法人员对非重罪享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逮捕或开出罚单,但需要对不合理的履行自由裁量权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12)10. 指控叠加
发生在不同时间,发现于不同警察活动中,以及发生在不同目标上犯罪行为的可以叠加指控。
(12)11. 量刑补充
量刑补充是指对刑法中犯罪行为参与者在犯罪活动中角色的定义,以决定其最终的刑事处罚。量刑补充将除主犯外的参与者定义为以下三类:
1. 共犯 — 是全程参与了犯罪实施的人员,应受到完整的刑事处罚;
2. 从犯 — 是部分参与了犯罪实施的人员,应受到减半的刑事处罚;
3. 共谋 — 是参与了犯罪策划,但未参与犯罪实施的人员,应受到四分之一的刑事处罚。
(12)12. 关押
所有的关押和监禁必须在洛圣都拘留中心完成。所有被关押人员被关押时的随身物品,除非需要用作刑事调查和诉讼中的物证,否则应当由拘留中心保管,并在其释放后立刻归还。所有被关押人员必须在被关押前都需要完成完整的关押流程,并提供无遮挡的正面照片、所有手指指纹、所有掌纹和脱氧核糖核酸(DNA)。
(12)13. 执法人员监督
执勤状态的执法人员必须在被询问的情况下告知其警徽编号和姓氏,除非紧急情况。公民有权对执勤状态的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和录像,除非这样的行为会妨碍执法人员完成其职责。

(13)01. 重大身体伤害
重大身体伤害是指严重的身体伤害,包括多处骨折、脑震荡、枪伤、内脏损伤、大出血二级和三级烧伤以及强奸在内的身体伤害,但不包括心理创伤、恐惧和经济损失。
(13)02. 必要防卫
任何人在没有其它合法的制止手段,且不会造成更严重危害的情况下,以阻止重大身体伤害或直接生命威胁的目的的行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法条不适用于犯罪团体之间的行为以及任何自卫方需要对重大身体伤害的产生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在执法人员已经到场并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必要防卫的行为应当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停止。
(13)03. 堡垒原则
面对非法使用蛮力入室的人员时,应默认房屋的合法居住者使用武力的目的是为了反制阻止重大身体伤害或直接生命威胁。
(13)04. 购枪执照
只有执勤状态的执法人员和持有购枪执照(PF)的人员可以合法拥有执照许可范围内的武器,并将武器存放在其家中或产业内。购枪执照的审核和发放应当由洛圣都警察局完成。除非有理由怀疑下发购枪执照会造成更严重的威胁,否则都应当下发购枪执照。
(13)05. 隐蔽持枪许可
只有执勤状态的执法人员和持有隐蔽持枪许可(CCW)的人员可以隐蔽携带手枪。 隐蔽持枪许可的审核和发放应当由洛圣都警察局完成。
(13)06. 公开持枪
只有执勤状态的执法人员,或持有安保执照(GC)且正在执行其工作任务,或持有购枪执照且位于布莱恩郡合法狩猎区域且持有合法的手枪或霰弹枪的人员可以公开持枪。任何非法的公开持枪行为都视作(9)08.炫耀热武器。
(13)07. 见义勇为原则
公民发现他人需要急救、援助时,不应当因其救助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在救助的过程中存在疏忽和明显的不合理行为;如果公民拒绝予以救助,那么也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原则不适用于执勤状态的执法人员拒绝履行其义务和职责。
(13)08. 违反限制令
收到家庭暴力限制令的一方以任何形式违反下列规定:
1. 禁止暴力方与受保护方的联系,骚扰、跟踪、威胁或伤害。
2. 要求暴力方与受保护方保持一定的距离,搬离与受保护方共同居住的住所。
3. 暴力方不得持有枪支、火器或弹药。
收到领地限制令的一方以任何形式违反下列规定:
1. 禁止受限制方与受保护方的联系,骚扰、跟踪、威胁或伤害。
2. 要求受限制方与受保护方的私有领地保持距离,任何形式的进入,靠近等行为均属于违反限制令。
- 刑法 (13)08 是一个重罪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80分钟并且不超于240分钟的监禁。

(14)01. 搜查
除本法律许可的特殊情况或持有有效的圣安地列斯州逮捕令和/或搜查令以外,未经个人同意,政府雇员不得对其进行搜查;除本法律许可的特殊情况或持有有效的搜查令外,未经财产所有者或主观上可以被合理认定为财产所有者的同意,政府雇员不得对该财产进行搜查。本节不适用于边境官员对出入境人员的搜身以及机场、学校和所有政府设施内的以保证安全和基本秩序为目的的搜查。
(14)02. 逮捕令和搜查令
所有逮捕令和搜查令只能由圣安地列斯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或高级法院的大法官或法官,在可能嫌疑成立以及申请人宣誓的情况下签署。
(14)03. 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下的搜查不需要搜查令。紧急情况是指正常认知中进入房屋或类似行为是避免执法人员和其他人受到身体伤害,证据破坏,嫌犯逃跑,或其它妨碍执法部门合法的执法行为的情况。
(14)04. 逮捕后搜查
在执法人员逮捕一名嫌疑人后,执法人员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其进行搜查,从而保证执法人员的安全并防止证据消失或被破坏。合理的范围包括其身上的衣物、随身物品以及两米范围内的开放空间和与嫌疑人存在合理联系的交通工具。在逮捕后对交通工具的搜查只适用于存在重罪指控的嫌疑人,或交通工具在嫌疑人的控制范围内,或执法人员确信这样的搜查可以找到与这一逮捕相关的证据。手机等电子产品内的数据不适用于此条。
(14)05. 交通工具搜查
在存在可能嫌疑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以搜查与可能嫌疑密切相关的违禁品为目的,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对交通工具进行搜查。
(14)06. 直接目视原则
执法人员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没收或录制其直接目视到犯罪证据,只要违禁品或行为可以明显辨认,而且执法人员合法地出现在目视的位置。
(14)07. 泰瑞搜身
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扣留一个人并进行泰瑞搜身。“泰瑞搜身”是指拍打一个人外层衣物和随身品,以确保其没有携带武器的行为。只有在泰瑞搜身中搜索到的武器可用作证据。
(14)08. 警随其后原则
嫌疑人在逃脱警察的扣留,并受到追捕后,执法人员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嫌疑人逃跑进入的房屋。嫌疑人需要对执法人员进入房屋造成的财产损失负责。
(14)09. 遗弃财产和被扣押车辆
执法人员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被主动遗弃的财产。执法人员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被扣押至扣押设施的车辆,但必须在搜查前向车主获取车辆内的财务清单以避免纠纷,并对完整搜查过程进行记录。